警惕在校生切莫成为“两卡”犯罪的“工具人”

发布日期:2022-08-13 00:53    点击次数:167

警惕在校生切莫成为“两卡”犯罪的“工具人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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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出售实名‘两卡’,轻松入账几百元”的售卡行为背后,不少在校生跌入违法犯罪“陷阱”,沦为“两卡”犯罪“工具人”。

近年来,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屡禁不止,犯罪手法层出不穷,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社会阅历不足的在校生。不少在校生在利益诱惑下向不法分子提供个人手机卡、银行卡(以下简称“两卡”)并用于流转非法资金,成为犯罪“工具人”,有的学生甚至从办卡、卖卡发展到招揽同学出售银行卡,沦为潜伏在校园里的“卡商”,对校园环境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,社会危害不容小觑。

案 情 回 顾

高校生被蛊惑 涉“两卡”犯罪

2020年7月份,沈某甲、陈某某、高某某、侯某某等人,在明知他人准备将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,沈某甲通过陈某某(系厦门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)帮助介绍,以每张人民币550元的价格分别收购高某某(系厦门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)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和侯某某(系福州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)名下一张农业银行卡,沈某甲将该两张银行卡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转卖给沈某乙,沈某乙又将该两张银行卡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陈某某,由陈某某提供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。经查,高某某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、转移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资金计人民币1428094元,侯某某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接收、转移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资金计人民币1290550元。

检察院:坚持惩治和教育挽救相结合

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经过审查后认为,犯罪嫌疑人陈某某、高某某、侯某某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鉴于该三名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自愿认罪认罚、自首等从宽情节,本着惩治和教育挽救相结合的目的,给予该三名涉“两卡”犯罪在校学生悔过自新的机会,依法分别对陈某某、高某某、侯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。收卡人沈某甲、沈某乙、陈某某等人被另案处理。

“检校”合作 共筑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防线

案件办理后,泉港区人民检察院坚持做好办案“后半篇文章”,主动与该三名涉案学生所在高校沟通联系,建议给予涉案学生继续留校完成学业的机会,并加强思想工作和批评教育,促使其真心悔过、回归正途。涉案学生所在高校明确表示将注重发挥案例教育警示作用,提高在校学生辨别防范能力,加强校园日常教育管理。

检 察 官 说 法

近年来,手机卡、银行卡已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、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,严厉打击非法出租、出售“两卡”违法犯罪活动,斩断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信息流和资金链刻不容缓。

针对部分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、法治观念淡薄,容易成为非法买卖“两卡”的重要群体之一的严峻形势,检察机关将加强与教育部门、相关学校协作配合,为在校学生与“两卡”犯罪之间增设“防火墙”,拉紧筑牢反诈防骗“校园防线”,同时,在校学生应树立正确的金钱观、消费观,自觉抵制不良诱惑,筑牢守法的底线意识。